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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交道停看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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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交道安全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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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過平交道前,停、看、聽雙向有無來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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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尚未確定列車已完全通過前,不可試圖通過平交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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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列車接近時,應與柵欄或軌道至少五公尺以上之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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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試圖與列車比賽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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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號誌化平交道,應待停止通行燈號停止後才可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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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交道遮斷桿開始放下後即應停止通行,並待遮斷桿完全升起後再行通過平交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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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交道不可回轉,也不可將車輛停止於平交道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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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車輛於平交道上熄火,應立即下車並將車輛移至安全地點,如無法移動車輛亦須緊急通知相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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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交道的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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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輛150節列車,在時速50英哩(約時速80公里)時,所需要的煞車距離為1又1/3英哩(約2公里)。由於列車無法像一般車輛僅需短距離的煞車距離,因此用路人更應注意自身之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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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路人對平交道應有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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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交道上,列車擁有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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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車需要相當長的距離與時間才能停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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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車無法透過轉向來避免衝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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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平交道的公路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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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平交道的公路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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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規則第10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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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一五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應依左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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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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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應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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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平交道上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駕駛人應在軌道外三至六公尺前暫停、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來時,始得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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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駛至鐵路平交道前,如前面有車輛時,應俟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始得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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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規則第10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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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迴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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彎道、坡路、狹路、橋樑、隧道、鐵路平交道不得迴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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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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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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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圓環路口,除設有專用迴車道者外,應繞圓環迴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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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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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結車不得迴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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