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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管理要點

停車場管理要點

停車場一覽表

貨運服務總所   聯絡:02-23815226轉3219  楊專員
                   2851  杜小姐
(1)台北貨運服務所   聯絡:02-23815226轉3365  余主任
(2)台中貨運服務所   聯絡:04-22223501     陳主任
(3)台南貨運服務所   聯絡:07-2359617      侯主任
(4)高雄貨運服務所   聯絡:07-2351065      謝主任

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6樓6013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廿一日八八鐵貨業字第一七九四○ 
壹、總則
  

  1. 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管理鐵路沿線各地區停車場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2. 所為便利客旅通勤接送停車及維持站區停車秩序,得視各站停車需求或配合地方政府整頓交通改善市容瞻觀設置供公眾使用之汽車、機踏車收費停車場。前項所稱停車場係指本局車站大樓地下(上)附設停車場及房屋土地可供作停車場使用者。
  3. 所設置之停車場以各服務所、站為管理單位。
  4. 服務所(站)管轄之停車場得視業務需要依停車場法相關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領停車場登記證。
  5. 有效運用停車場,本所除自行經營管理者外,得對外公開招標承辦。
貳、自營停車場
  
  1. 停車場置主任一人,得由管理單位派員兼任,綜理停車場經營事務另設服務人員若干人,由管理單位視業務狀況以現有員工自行調整運用。
      
  2. 服務人員應辦理經營事務如收款、填製核對表報、繳款及其他交辦事項等。
  3. 值勤交接時,應即時將現金及單據(日報表、收銀機、發票存根聯等有關文件)點交無誤後方可離開停車場,翌日上午將前一日所收款項繳入公庫(星期例假日得順延之),並將繳款單及有關單據送主辦單位審核後,轉服務所會計室列帳。
  4. 服務人員值勤時,應衣著整潔佩帶識別證,並以親切態度服務顧客。
      
  5. 服務人員應主動協助故障車輛處理,並應注意停車秩序與安全清潔之維護,如發現任何異狀或可疑人、事、物時應迅即處理反映。
     
  6. 服務人員應準時出勤簽到,工作中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如遇緊急或其他情事必須離開工作崗位時,應須有職務代理人代為執行工作方可離開。
  7. 服務人員於卸勤交接時,應俟接班人員到達交接清楚後簽退。
     
  8. 停車場收費以計時或計次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或儲值卡方式收費。?
     
  9. 停車場收費標準由管理單位參酌週邊區域公、私有停車場收費費率及停車市場需求訂定之。
     
  10. 停車場營業時間原則採全天廿四小時開放,管理單位得視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之。
     
  11. 停車駕駛人遺失票卡時,應核對駕駛人行照、駕照若無行照、駕照,應查驗車輛有關證明文件及國民身份證無誤,並影印存卷後始可繳費出場。
     
  12. 駕駛人遺失票卡者,則以停車當日零時為收費起算時間。
     
  13. 凡車輛停留逾五日以上或認有可疑者,應報警處理。
     
  14. 失竊車輛停在停車場者,由車主提供失竊報案證明並繳付停車費後方可出場。
     
  15. 本所設置停車場僅供停車之用,對車輛及車內物品概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16. 各服務所(站)管轄之停車場應依實際狀況訂定停車須知報本所備查,停車須知並應公佈於停車場入口處。
參、招商經營停車場
  
  1. 適用之範圍:本局經管之房屋土地車站經奉准標租為停車場者適用之。
  2. 投標資格:凡領有主管機關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有經營停車場業務之公司行號。或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前項本所得視停車場情況限制投標資格。
    禁止投標:
      (一)與本局有法律糾紛或承辦本局其他業務拖欠費用尚未繳清者。
      (二)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
  3. 標租方式:採公開招標,由本所辦理公告十四日以上,並自公告之日起刊登在當地通行報紙二日以上。如無人投標時即為流標,得降低底價重新辦理公開標租。
  4. 招標底價:由本局相關單位查估決定底價於公告時以揭出方式為之。
      
  5. 租用期限:訂定租賃契約之期限原則訂為參年,但有特殊情形時,得予增減之。
  6. 押標金:押標金按投標金額三個月計算,得標後簽約時得轉作履約保證金。
     
  7. 履約保證金:以三個月租金總額計算,租期屆滿或終止交還停車場並履行契約義務後憑據無息發還。
      
  8. 投標一律以通訊方式辦理,於規定時間內以掛號郵寄本所指定之郵政信箱,逾時寄達者無效。
  9. 決標以高於底價之最高標價者得標。
  10. 標租作業之開標、審標及決標由管理單位依規定辦理並將決標紀錄及相關文件報本所核備。
  11. 停車場公開標租由得標人與本局簽訂房地租賃契約上開契約應辦理法院公證,如有特殊情形經簽局核准得免辦理公證。
      
  12. 公證所需一切費用均由承租人負擔,並自公證手續完成後視同點交標的物。
      
  13. 公證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事項:
    • 租金之給付。
    • 違約時違約金之給付。
    • 租期屆滿或終止時租賃標的物之返還。
    • 履約保證金之退還。
  14. 房屋土地車站規劃停車場使用之標租須知、投標公告、投標單、租賃契約授權由本所自行訂定。
     
  15. 本管理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聯絡:02-23815226轉3219曾專員2851杜小姐
       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三號六樓601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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