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應少量廣告版面或特殊短期創意廣告廠商需求,對於已辦理廣告業務公開招標而未能順利招商經營之車站或非屬原招標範圍部份場所,指定車站內、外固定位置予廠商申請設置廣告,特訂定此要點。 |
| 三、 |
指定設置廣告車站位置採正面表列顯示如附件一,惟為因應申請人臨時性、特殊性之廣告需要,在不影響站區安全美觀及旅客動線通暢等因素,得經主辦單位會請站長同意施作。 |
| |
(一) |
申請人申辦設置廣告案件時,應將填妥之簡表(附件三)乙份及企劃書 貳份(內容包括廣告圖樣及設置模 擬圖等)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
| |
(三) |
申請人申辦廣告內容色彩及型式角度、圖案,應與車站建築物或週邊景觀相配合,且該廣告物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 |
(四) |
為照明車站騎樓外之廣告物,使用該站周邊土地架設投射燈時;得免收土地租金,惟其處所以必要者為限,並依台灣電力公司營業用電電價表規定繳納電費。車站內設置燈箱、櫥窗廣告所需用電由本局供應,不另收費。 |
| |
(五) |
同一位置廣告版面,自主辦單位受理第一件申請案件之日起三日(上班日)內,有其他申請案件時,以廣告租金總額最高者優先承租。 |
| 六、 |
廣告租金繳納方式:申請人應於簽約前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或匯款(用途欄應註明名稱、統一編號、標的)向主辦單位一次繳清(各主辦單位之匯款帳號、戶名詳附件四)。 |
| |
|
2. |
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應記載主辦單位為質權人)。 |
| |
(四) |
申請人應持財政部登記核准之金融機構簽發之定期存款單所之質權設定申請書向主辦單位完成申請用印後,再攜向該簽發定期存款單之金融機構辦理質權設定,並於設定完妥後,將存單、覆函、實行質權通知書及質權消滅通知書繳至該主辦單位。 |
| 九、 |
本局主辦單位與申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契約書由主辦單位依本要點相關規定,並參照本局目前車站內廣告及戶外廣告契約書與實際申請設置廣告物等情況,增修訂適用之。 |
| |
(二) |
主辦單位對於同一位置版面有二件以上申請案時,應擇定日期通知申請人到場以公開方式,並依總金額評比確定優先承租人。 |
| |
(三) |
承辦人檢視申請人所檢附之企劃書是否符合規定?文件是否齊全? |
| |
(五) |
函知申請人依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領廣告物登記證或廣告物許可證等事宜(如廣告物是否應辦理保險等,主辦單位考量廣告物實際狀況決定)。 |
| |
(八) |
函知承租者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簽約及公證(合約是否需辦理公證,由主辦單位考量合約標的及相關主、客觀情況決定)。 |
| |
(十) |
承租者依規定提交工作申請單(附件五)申請施工,經主辦單位及車站確認並於該申請單同意施工欄簽章核准後,方得進場施工。 |
| |
(十二) |
合約期滿後,主辦單位及車站應檢查現場均已恢復原狀後,再於工作申請單恢復原狀欄簽章。 |
| |
(十三) |
承租者檢附工作申請單及收據(或保管單)向主辦單位辦理保證金退款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