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資訊服務合作契約
立契約書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協議,甲方提供鐵路列車時刻表等相關資訊,透過乙方提供之網際傳輸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雙方本互惠方式提供用戶資訊服務。特簽訂本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以茲遵守:
壹、
契約標的
甲方提供鐵路列車時刻表等相關資訊,乙方提供系統並將甲方資料建置在乙方資訊服務之網站。
貳、
契約有效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間為二年,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有效。
參、
雙方義務
1、
甲方義務
(1)甲方同意無償提供鐵路列車時刻表資料給乙方。
(2)甲方提供網頁上公開之台鐵新聞資訊、全省車站昔日風貌圖片、珍貴歷史
鏡頭圖片、車輛演進圖片等資料。
2、
乙方義務
(1)
乙方接獲甲方所提供之鐵路列車時刻表資料應於三天內更新,所需費用概
由乙方負責。
(2)乙方得以超連結等方式或於系統中自行建置甲方之資訊服務網站,其網址
為 ,並於該網站中應表彰甲方
之商標及名稱。乙方在不變更文字內容情形下,得調整適當圖片顯示規格,將上述資料轉載於系統中。
(3)基於公益,乙方同意不對閱覽甲方資訊之用戶收取任何服務費;惟用戶於
閱覽相關內容時產生之電信傳輸費用不在此限。
肆、
網路連結
乙方應自行負責經網際網路或專用線路以連接甲方之資訊設備,並以超連結等
方式取得鐵路列車時刻表以外之相關資訊。
伍、內容的確認
若甲方需在乙方提供資訊服務正式開始後有意變更網站名稱及內容時,甲方應
在變更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全力配合。
陸、確認身份的責任
乙方應負責一切透過該系統使用與用戶的身份問題,甲方一概不對此身份問題
負任何責任。
柒、用戶的投訴
1、若甲方接到對乙方提供資訊服務的投訴時,應即時通知乙方。
2、當乙方接到系統用戶對甲方提供之資訊服務的投訴或查詢的案件,乙方應通
知甲方。
捌、服務的暫停
發生下列情形時,甲方得暫停服務:
1、
為避免災難發生的緊急狀況下或為保證公共交通、通訊工具或電力供應或其他的緊急需要。
2、甲方變更鐵路時刻排點系統或相關電訊設備進行維修或工程之時。
3、甲方判斷提供服務有妨礙甲方的業務之虞。
玖、終止
1、發生下列情形時,甲方有權不需通知乙方立刻終止本契約:
(1)乙方與甲方失去聯絡。
(2)乙方違反本契約的任何規定。
2、
除前項所列情形之外,當發生以下情形時,甲方要求乙方在合理時段內配合
改善,而乙方未能依限完成者,甲方有權終止本契約:
(1)主管機關要求甲方終止、暫停或修改提供乙方的資訊服務。
(2)
甲方認為乙方提供之資訊服務對甲方業務構成障礙。
(3)
乙方若無法適時更新甲方所提供之鐵路列車時刻表等相關資訊致影響甲方商譽,經甲方通知仍無法改善。
拾、契約屆滿續約
甲乙任一方擬於本契約期限屆滿後再續約,應於本契約期限屆滿三個月前以書
面通知他方,並由雙方於完成簽約程序後續約。
拾壹、終止通知
1、
如甲方決定停止提供鐵路列車時刻表等相關資訊時,得於十天前以書面通知
乙方後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有異議。
2、
乙方得於十天前書面通知甲方後終止本契約。
3、
為盡告知用戶之義務,若本契約屆滿或提早終止,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甲方之資訊,並應負責在系統或網頁上載明公告本服務已停止,時間須持續一個月以上,且乙方應自行承擔所有相關費用。
拾貳、雙方聯絡方式
1、甲乙雙方得以下列之任一聯絡方式發送或通知他方。
(1)甲方
聯絡人姓名:
電話:
地址:
E-mail:
FAX:
(2)乙方
聯絡人姓名:
電話:
地址:
E-mail:
FAX:
3、
甲乙雙方若需變更前項聯絡方式時,應先以書面通知他方;若一方無通知變
更聯絡之方式,以原載資料為準,視為已送達。
拾參、轉讓
乙方不得限制甲方提供鐵路列車時刻表等相關資訊給第三人;任一方不得將
本契約的權利義務轉讓、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本契約的權利義務與第三
人。
拾肆、爭議
本契約引起或涉及的爭議,甲乙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協商解決,若有訴訟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管轄法院。
拾伍、未盡事宜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契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簽署後各執乙份。
立契約書人
甲方:
乙方:
公司名稱: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公司名稱:
代表人:
代表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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