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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維護管理本局具有歷史價值之鐵路蒸汽機車資產,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蒸汽機車CK101因車齡老舊原製造廠已停產,致各部零組件及車輪無法 取得,限重大節慶日或特殊紀念日方能靜態或動態展示。 |
三、 |
本局保存之蒸汽機車除CK101外,參與外界活動或展示時,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
四、 |
蒸汽機車為本局寶貴資產,凡本局各單位員工均應善盡管理責任,共同維護避免其遭受毀損。 |
五、 |
蒸汽機車之保存由配屬單位負責其管理與維護。 |
六、 |
蒸汽機車平日之保養、維修應由配屬單位指派專人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
七、 |
蒸汽機車應每月依照蒸汽機車檢查標準辦理乙次保養工作,並升火做段內運轉檢查,以確保各個管路暢通、各氣閥作用及行走部分正常並檢查鍋爐各部無洩漏異狀。 |
八、 |
蒸汽機車開行或參與展示時,應於開車前一日依規定施行各部整備工作,並於返段後加強各部維護,以維車輛正常運作。 |
九、 |
為維護蒸汽機車之性能及各部運作正常,所需之零配件、組件、物料、燃料及設備等,應按規定程序辦理。 |
十、 |
蒸汽機車在外展示時,應限定於本路所屬路線內之站、廠(場)、段、所,並由機務處派員負責看守。前項所述之站、廠(場)、段、所,均應協助看管以盡保護之責。 |
| 十一、 |
蒸汽機車之駕駛人應為本局合格司機員且具備乙級鍋爐執照並經訓練取得蒸汽機車駕駛資格者,始得單獨辦理駕駛工作。 |
| 十二、 |
蒸汽機車外借展示時,所需基本承租費(不含營業稅)每日(以八小時計算)為十一萬伍仟元,承租費並由承租單位於展示日十天前繳納。
前項基本費用係以八小時為計日單位,超過八小時加倍計算,最高以二倍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