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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停車場置主任一人,得由管理單位派員兼任,綜理停車場經營事務另設服務人員若干人,由管理單位視業務狀況以現有員工自行調整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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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服務人員應辦理經營事務如收款、填製核對表報、繳款及其他交辦事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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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值勤交接時,應即時將現金及單據(日報表、收銀機、發票存根聯等有關文件)點交無誤後方可離開停車場,翌日上午將前一日所收款項繳入公庫(星期例假日得順延之),並將繳款單及有關單據送主辦單位審核後,轉服務所會計室列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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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服務人員值勤時,應衣著整潔佩帶識別證,並以親切態度服務顧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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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服務人員應主動協助故障車輛處理,並應注意停車秩序與安全清潔之維護,如發現任何異狀或可疑人、事、物時應迅即處理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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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服務人員應準時出勤簽到,工作中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如遇緊急或其他情事必須離開工作崗位時,應須有職務代理人代為執行工作方可離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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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服務人員於卸勤交接時,應俟接班人員到達交接清楚後簽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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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停車場收費以計時或計次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或儲值卡方式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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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停車場收費標準由管理單位參酌週邊區域公、私有停車場收費費率及停車市場需求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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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停車場營業時間原則採全天廿四小時開放,管理單位得視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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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停車駕駛人遺失票卡時,應核對駕駛人行照、駕照若無行照、駕照,應查驗車輛有關證明文件及國民身份證無誤,並影印存卷後始可繳費出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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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駕駛人遺失票卡者,則以停車當日零時為收費起算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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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凡車輛停留逾五日以上或認有可疑者,應報警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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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失竊車輛停在停車場者,由車主提供失竊報案證明並繳付停車費後方可出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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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本所設置停車場僅供停車之用,對車輛及車內物品概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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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各服務所(站)管轄之停車場應依實際狀況訂定停車須知報本所備查,停車須知並應公佈於停車場入口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