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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場地設備出租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拍攝場地設備出租作業要點

     
相關檔案
 拍攝場地設備租用申請表  主辦單位服務窗口電話地址及匯款帳戶帳號一覽表
 申辦流程圖  費率一覽表
 拍攝場地清場回復原狀證明  拍攝景點及文物簡介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鐵貨業字第0990003657號函發布
 壹、目的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應外界需要及有效利用場地、設備及人員,提供申請租用進行拍攝,並協助及規範拍攝行為,以維護本局業務正常運作及旅客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貳、適用範圍
  (一) 本要點適用範圍,包含以各式攝影器材對於本局所屬場地、設備(施)、人員及其他相關資產從事拍攝之行為。
  (二) 本要點所稱拍攝行為分類如下:
    1.第一類拍攝:包含紀念、紀錄、廣告及其他不屬於第二類拍攝者。
    2.第二類拍攝:電影、電視劇之拍攝。
  (三) 前款兩類拍攝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申請租用手續,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方得為之。
  (四) 利用本局所屬場地、設備(施)、人員及其他相關資產從事音效收錄行為者,適用本作業要點之規定。
 參、不適用事項
  (一) 一般旅客個人保存、媒體採訪、學術參訪、政府機關政令宣導、本局業務所需或本局專案核准之拍攝不適用本作業要點。
  (二) 本局國寶級之文化資產「花車」不適用本作業要點;非營業用文化資產車輛,需經本局機務單位評估同意後,始得申請入內拍攝;蒸汽機車之租借另依本局「蒸汽機車管理及租借要點」辦理。
 
 肆、拍攝時間及人數
  (一) 拍攝時間:本局營運路線與營運場所為早上八時至晚上十時,非營運路線與非營運場所不限時段。第二類拍攝每一拍攝日以8小時為限;第一類拍攝每一拍攝日以2小時為限,每逾該時限即以增加1拍攝日計算。
  (二) 作業人數:拍攝期間所有拍攝對象、演員、工作人員或其他同行人員統稱為「劇組人員」,劇組人員以120人為限。
  (三) 本局基於營運狀況、旅客安全或其他考量,得彈性調整以上拍攝時間及作業人數。
 
 伍、申請注意事項
  (一) 申請資格
    1.第一類拍攝: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依法登記之法人、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2.第二類拍攝:依法登記之法人、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 申請時間
    1.應於拍攝日之20工作天前(不含例、休假日,以下均同),備妥申請文件送達本局(以收件紀錄時間為憑),惟經本局同意之緊急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2.申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申請人或申請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在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送達主辦單位補正,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所繳文件概不退還。
  (三) 申請程序及方式
    1.填具「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拍攝場地設備租用申請表」,並蓋用申請人或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鑑。
    2.送達地點:於規定時間內送達本局主辦單位。本局主辦單位服務窗口、電話、地址及匯款帳戶帳號。
    3.申辦流程圖
    4.申請文件下載及參考資訊網址為http://www.railway.gov.tw/rent/rent-11.aspx
  (四) 申請文件
    1.為自然人提出申請者需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提供正本以資核對;法人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公司執照、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證及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檢附機關(構)申請函件。
    2.領隊及管理人姓名、年齡、身分證字號及住址。
    3.劇組人員名冊 (含職務、姓名、年齡、身分證字號及住址)。
    4.屬第一類申請者,須隨同申請表檢附拍攝大綱;屬第二類申請者,須隨同申請表檢附拍攝企劃書及劇本或腳本,於本局拍攝部分應在劇本或腳本中圈記標示。
    5.其他必要之合成畫面設計稿。
    6.第二類拍攝屬電影拍攝者,應由行政院新聞局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出具核准文件。
    7.申請人應以其名義為要保人,為所請拍攝作業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正本(或副本 )至遲於拍攝日之3工作天前送達本局,最低之保險金額如下: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2,500,000元。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10,000,000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新臺幣2,500,000元。
    保險期間最高賠償責任為新臺幣25,000,000元。
 
 陸、收費規定
  (一) 收費標準
    1.應支付之各項承租費用由本局依各項費用計算標準(如附件4)核算,申請人至遲應在拍攝日之3工作天前一次繳清。若實際拍攝時間超過本要點規定時間者,應補繳租金差額。
    2.保證金金額按承租費用同額計收,連同前項費用一次繳交。拍攝完成,場地恢復原狀,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檢附繳款收據及拍攝標的單位之清場確認簽章(如附件5)無息發還該項保證金 (憑與申請書相符之負責人印鑑領取)。
  (二) 繳款方式
    1.現金:逕向本局貨運服務總所□□貨運服務所繳納。
    2.支票:限以財政部核准登記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郵局之即期保付支票或前述經核准機構所開立之即期支票。抬頭書寫「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貨運服務所」,向本局貨運服務總所□□貨運服務所繳納。
    3.匯款:帳號為臺灣銀行□□分行,戶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貨運服務所,用途欄應註明申請人名稱、統一編號及申請標的。
  (三) 退費限制:申請人如不能按原訂申請時間拍攝時,應於原訂拍攝日之3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本局改期或取消,否則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柒、申請限制與拍攝規範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拒絕申請
    1.未依第五點申請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者。
    2.受本局停止拍攝權利處分,處分期間未屆滿者。
    3.違反電影法第二十六條禁止規定或本局認為有影響本局形象之虞者。
    4.拍攝行為有危及本局營運安全之虞者。
    5.其他有違本要點、政府法令或本局相關規定者。
  (二) 拍攝應遵守下列事項
    1.參加拍攝工作劇組人員,應佩帶工作識別證,由領隊率同進入拍攝場地,並應接受本局現場人員查對。(工作識別證由申請人自製,於拍攝日之5工作天前送樣本5份給本局主辦單位)。
    2.劇組人員應於拍攝作業前接受本局勞工安全衛生宣導教育。
    3.拍攝景觀鏡頭應由本局現場人員引導,不得超出申請範圍,如不慎超出申請範圍時,應同意將已拍攝之膠片由本局留置查核後處理,拍攝時應確實依照本局審查通過之劇本,不得任意增添未經審查之鏡頭。
    4.拍攝器材應自備發、蓄電設備,不得接用或串接本局相關設備。本局得視場地及營運狀況拒絕申請人使用發電機。
    5.對講機、麥克風等無線設備,不得干擾或影響本局設備正常運轉。
    6.拍攝過程使用燈光禁止直接投射調車員或司機員。
    7.使用燈光腳架、軌道、懸臂、鷹架、旗板、懸掛布幔等器材或道具,或張貼海報、豎立隔板等行為,須另經本局相關單位會勘同意。
    8.所有劇組人員應與檢附名冊一致,不得頂替或臨時替換,並應遵守本局各項管制相關規定。
    9.拍攝行為如涉及旅客或其他第三者相關權益時(例如肖像權、商標權等),應先自行徵得其同意,並承担一切法律責任。
    10.拍攝結束後,申請人應負責使用場地之清理及回復原狀,並取得拍攝標的單位簽章證明,據以申請退還保證金;如有留置物視同拋棄所有權,逕由本局處理。
  (三) 劇組人員應注意公共衛生與安全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1.隨地吐痰及亂丟煙蒂垃圾。
    2.任意操控本局設備或跨越月台等影響營運安全之行為。
    3.拒絕本局人員監督、指揮或妨礙其執行勤務。
    4.影響旅客正常搭乘。
    5.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或本局其他規範。
 
 捌、其他規定
  (一) 本局為維護業務正常運作及旅客權益而對拍攝內容進行審查,拍攝過程及完成作品(含合成畫面),均不得違反政府相關法令及本要點之規定。申請人須負所有法律責任,若有違法情事概與本局無涉。
  (二) 為協助申請人順利使用場地及設備,並確保拍攝內容與本局審核之拍攝大綱、劇本或腳本一致,本局得指派專責人員全程監拍。申請人之拍攝行為如有違反本要點或有影響本局營運與旅客安全之虞時,監拍人員得立即終止其拍攝,申請人必須無條件服從,並不得要求退還已繳之費用。
  (三) 申請人應為實際拍攝或製作者,不得冒名或擅自頂替,或將核准權利轉讓第三者。
  (四) 申請人有應補繳租金差額未繳、或未依規定清理使用場地及恢復原狀,或有破壞本局場地、機具、設備或其他物品者,本局得自保證金中扣抵相關租金、費用及損害賠償金額,如有不足並得另行追償。
 
 玖、罰則
  (一) 申請人不能按原訂申請時間拍攝,未依本要點第六點第(三)項規定,於原訂拍攝日之3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本局改期或取消者,除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外,本局得停止其拍攝申請1年。
  (二) 違反本要點第七點第(二)、(三)項各款及第八點第(一)、(三) 項規定,或拍攝作業造成列車延誤者,本局得停止其拍攝申請2年。
  (三) 違反本要點第八點第(二)項規定,或拍攝作業造成人員傷、亡,本局得停止其拍攝申請5年,情況嚴重者,本局得永久停止其拍攝申請。
  (四) 申請拍攝之相關費用或賠償款項未繳清前,本局得停止其拍攝申請至相關費用或賠償款項繳清為止。
  (五) 攝作業之劇組人員在本局場地拍攝期間發生任何傷亡之意外事故時,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而與本局無關,如造成本局人員或第三者任何傷害或死亡意外事故時,亦由申請人負責損害賠償及一切法律責任。
  (六) 拍攝行為對本局設備或物品有所損毀時,申請人應負責損害賠償及一切法律責任。
 
 拾、本局得視營運狀況或業務需要適時修訂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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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日期:201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