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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車站旅運服務規約 |
| 壹、營業時間: |
| *依各站各級列車時刻表訂定之時間(含加班列車時刻)提供輸運服務。 |
| *預售票購票時間為上午七點三十分至下午九時止。 |
| *電話語音及電腦訂票取票時間為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十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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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服務內容: |
| 一、 列車等級:(一)自強號(二)莒光號(三)復興號、區間車(四)普快車。 |
| 二、 行駛時間:依時刻表各次列車所定運轉時刻。 |
| 三、 補償規定: |
(一)冷氣(退)費:
按列車冷氣故障區間旅客所持乘車票票種之票價百分之二十計算,尾數進整後退還旅客 。 |
(二)重號(退)費:
各級對號列車發生重號且無預備座位可資改劃時,對於重號無座之旅客,按其所持乘車票票種及重號區間票價百分之二十計算,尾數進整後退還旅客。 |
(三)列車誤點賠償規定:
凡因歸責於本局之事由(非不可抗力因素),旅客持用對號以上指定車次之乘車票 (含無座票)搭乘火車,到站時間較時刻表到開時間延遲六十分鐘以上者,旅客得憑該晚點列車乘車票(正本),於到達站(或中途站)辦理退還乘車區間票價全額,惟本局發售之各種優待乘車票,僅退還該優待票價金額。詳請參閱本局旅客列車晚點賠償作業暫行要點。 |
(四)協尋服務:
旅客物品遺失或同伴走失時,可洽車站值班人員或嚮導員協尋。 |
(五)醫療服務:
旅客在車上或站內意外受傷時,可洽乘務人員或車站值班人員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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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車票使用規定: |
| 一、車票種類及有效時間: |
*車票種類:
依據本局客運規章規定車票計分為普通票、定期票、團體票、包車票等四種。 |
| *乘車票有效期間: |
1.單程票:
對號入座者,限當日當次車有效;非對號入座者,未滿300公里1日,300公里以上未滿600公里2日,600公里以上3日。 |
2.去回票:
去程聯依單程票之規定;回程聯,非對號入座者,依單程票有效期間加1倍後再加1日計算,但80公里以內仍限發售當日有效,對號入座者劃座後限當日當次車有效,未劃座者81公里以上自去程乘車當日起15日內有效,但80公里以內仍限去程乘車當日有效。 |
3.定期票:
通用定期票每個月按30日計算。
計次式磁卡定期票視發售次數另定之。 |
4.團體票或包車票:
於發售時約定之。 |
| 二、使用方式: |
| (一)普通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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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旅客搭乘列車種類,發售單程或去回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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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客在其乘車區間,連續搭乘不同等級之列車時,發售單程或去回異級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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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旅客持用較低票價之乘車票,改乘較高票價之列車時,發售加價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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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旅客持用減價換票證時,依其適用之列車種類及減價率發售減價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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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旅客在車上補票時,填售補價票。 |
(二)定期票:
旅客經常搭乘列車單程在150公里以內者。 |
(三)團體票:
旅行目的及起訖站相同之旅客搭乘同一列車,其人數在11人以上,得發售團體乘車票,非對號入座團體票未滿50人者,由車站發售,50人以上或對號入座團體票,由本局核准後發售。 |
| (四)包車票:由本局核准後發售。 |
| 三、購買車票: |
| (一)旅客乘車,請先購票上車,無票禁止進站乘車,無票或持用無效乘車票乘車者,應補收起程站至到達站間應付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加收已乘區間之五成票價。起程站不明時應自該次列車之始發站或最後驗完票站起算。 |
| (二)旅客購票時,請確認乘車票日期、車次、起訖站,並請當面點清找回零錢,如有錯誤,應立即要求售票員更正,事後不予受理。 |
| (三)孩童身高滿145公分者,應購成人票,未滿115公分者免費,滿115公分未滿145公分者,應購孩童票,票價按成人票價半數,尾數進整後計收。前項兒童滿115公分而未滿6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免費;滿145公分而未滿12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購買半票。免費孩童但單獨乘車者或佔座位者,及由持有乘車票旅客隨帶孩童人數超過2人者,其超過之孩童,仍應購孩童票。 |
| (四)愛心票:身心障礙者得憑各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按單程全價票價5折購買各級列車愛心票。其陪同乘車之監護人或必要陪
伴者1人,於起程站乘車前應填具「優待乘車票請購證明單」,得購買愛心票陪同乘車。詳請參閱本局身心障礙旅客優待乘車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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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敬老優待票:年滿65歲老人得憑國民身份證,按單程全價票價5折購買各級列車敬老優待票。 |
| (六)售票窗口發售81公里(含)以上指定日期車次之莒光號、復興號對號列車無座票8折計價優待。 |
| (七)通用定期票票價按乘車區間每日往返各1次復興號單程全價票價之和乘以計費日數﹝22日﹞,再按票價85折予以優待。持用通用定期票之旅客,在該票有效期間內,不限乘車次數,可搭乘各級列車。 |
(八)計次式磁卡定期票:
使用次數50次者:票價按乘車區間復興號單程全價票價乘以85折(進整)乘以50計算。
使用次數150次者:票價按乘車區間復興號單程全價票價乘以8折(進整)乘以15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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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退票: |
| 一、旅客持已填發「購票證明單」之乘車票、團體票、或定期票申請退票時,應檢附該購票證明單一併繳還,方得受理退票。 |
| 二、普通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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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歸責於旅客之事由申請退票者,一律免收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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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快車、區間車、復興號以上列車無座之乘車票,退票免收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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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劃座之對號列車乘車票,無論成人票或孩童票,一律按每人13元核收退票手續費(去回票去回程均已劃座者按26元計收)。春節特別運輸期間按乘車票票價10分之1並不得低於13元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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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號列車乘車票應在當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票,逾時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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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乘車中遺失乘車票經補票後再尋獲原票時,申請退票按每人13元計收退票手續費,但該補價票應經查票人員簽證,註明原票號碼,並指定於到達站辦理退款,已加收之票價,一併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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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80公里以內之短程去回票,回程聯申請退票限於回程起程站辦理,但有特殊情事者,得由原發售站主管簽證辦理退票。 |
三、團體票:
(一)非對號列車團體票按每人7元核收退票手續費。調配專用車廂者,應在當次列車開車時間2小時以前向車站申請退票,逾時不予受理。
(二)無座之對號列車團體票按每人7元核收退票手續費。應在當次列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票,逾時不予受理。
(三)已劃座對號列車團體票按每人票價10分之2並不得低於13元計收退票手續費。並應在當次列車開車時間2小時以前向車站申請退票,逾時不予受理。 |
| 四、通用定期票退票每張31元。 計次式磁卡定期票退票每張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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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旅客不及乘車之處理: |
| 一、不及乘車者,得憑乘車票准予簽證改乘當日同等級以下最近開行之列車,當日已無列車者,得改乘翌日第一列同等級以下車次,不受理退票申請。 |
| 二、不及乘車者,得加價改乘同日較高等級列車,加價後再申請退票者,僅限加價部份,原乘車票不受理退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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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列車運行中斷處理: |
| 列車運行中斷,對於送回原起程站或終止旅行或改乘較低等級列車或自行選擇其他途徑至通車區間接續旅行之旅客,均得自中斷日起15日內向中斷站、原起程站或到達站辦理退票(全程、餘額或高低等級差額票價)。但特殊情形而超過上述時限者,得報經運務處核准後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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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柒、行車事故賠償: |
| 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鐵路之過失者,對於旅客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恤金或醫藥補助費,
其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依交通部訂頒「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之規定辦理。但被害旅客如不同意依上開辦法和解而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者,法院判決之賠償金額不受上開辦法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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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捌、旅客隨身攜帶物品及行李託運交付、賠償: |
| 一、旅客隨身攜帶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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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總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每件體積不得超過45立方公寸,總體積不得超過60立方公寸,並應自行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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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險品、屍體、屍骨、屍骨灰、動物及腐臭不潔、阻塞走道等對旅客、鐵路有危害或搔擾之物品,旅客不得攜帶上車。 |
| 二、行李託運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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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位旅客可憑乘車票免費託運行李,以3件為限、其總重量在40公斤以內;孩童票以2件為限、其總重量在20公斤以內(定期票不得託運行李),超過免費重量應計收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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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李係指隨身或旅行必需之用品,且單件重量在30公斤,體積在1立方公尺,長度在2公尺以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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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腐臭不潔之物品、污穢品、危險品、貴重品、違禁品不得作為行李託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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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李運抵到達站之日起2日以內為免費保管期間,逾期每件每日收保管費含稅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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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搭乘附掛有行李車之列車,託運行李時請於開車時間30分鐘以前辦理,逾時託運由適當之車次裝運。 |
三、賠償
行李如非遇不可抗力之天災事變而致喪失或毀損,應由鐵路賠償時,旅客可填列損害賠償申請書,向到達站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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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玖、本規約以最新公告版為準,若有未盡事宜,依鐵路局客運規章及車站相關公告規定辦理,如有疑義時,請逕洽車站查詢客運規章等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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