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商標授權管理要點 |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鐵餐業字第096001759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鐵餐業字第0970018800號函修訂 |
| |
| 一、 |
為推展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商標,提供申請授權方式,以開發具本局品牌價值之鐵路產品,並拓展本局以外之銷售通路,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授權種類與方式: |
| |
(一) |
授權商標之種類以本局「商標授權種類標準表」之商標類別及商品或服務內容為限。 |
| |
(二) |
授權方式得採整批一次授權或分批分次授權方式辦理,惟整批或分批合計授權期間最長以3年為限,屆期後授權關係即行終止,應重新申請。 |
| 三、 |
授權之對象: |
| |
(一) |
政府機關(構)。 |
| |
(二) |
經政府機關合法登記之廠商(公司、行號)。 |
| |
(三) |
經政府機關合法登記之公、私團體。 |
| 四、 |
授權之產品: |
| |
因使用本局商標製作、販賣或使用於下列各點與本局有關之產品,並將於本局或本局以外之通路展示、流通或販賣者,皆可申請商標授權: |
| |
(一) |
鐵路商品。 |
| |
(二) |
鐵路紀念品、贈品或非賣品。 |
| |
(三) |
鐵路文宣、店招。 |
| 五、 |
組織: |
| |
(一) |
具有銷售性質之商標授權承辦單位指定為餐旅服務總所。。 |
| |
(二) |
本局成立「商標授權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設召集人1人,簽報 局長指定;小組成員6人,由運務處、機務處、材料處、法規小組、貨運服務總所、餐旅服務總所各指派視察以上人員1人並經簽局核准後擔任。本小組負責審查申請者之資料或實體樣本,並議定可否授權、授權方式、授權金數額之決議。 |
| 六、 |
申請授權程序: |
| |
(一) |
申請者投件。 |
| |
(二) |
承辦單位針對文件形式審查無誤後提報本局「商標授權審查小組」審議。 |
| |
(三) |
本局「商標授權審查小組」根據申請者之資料予以書面或實體樣本審查,必要時並得要求申請者列席說明、進行簡報。
已授權之產品,在原授權契約有效期間內,繼續以相同之產品追加數量者,得免經審查程序,由承辦單位依據原授權契約逕行簽局。 |
| |
(四) |
議定可否授權、授權方式、授權金數額之決議。 |
| |
(五) |
承辦單位依據審查結果簽局核定。 |
| |
(六) |
通知申請者准否授權。 |
| |
(七) |
簽約授權。 |
| 七、 |
授權金: |
| |
(一) |
授權金按每一單位產品之零售單價的百分比計算,惟每一申請案之授權金總數不得低於一定數額。其百分比、一定數額,由餐旅服務總所擬訂簽局核定後公告。 |
| |
(二) |
單獨或搭配於產品之紀念品、贈品或非賣品、文宣、店招等,其授權金另議。 |
| |
(三) |
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局核准者,得免(減)收授權金。 |
| |
(四) |
向本局申請以委銷方式辦理者,本局銷售部分亦收取相同之授權金。 |
| |
(五) |
授權金得分批或分期繳納,其繳納時間於契約中訂之。 |
| 八、 |
授權標示: |
| |
經授權之產品,應於表層或明顯處標示商標授權來源字樣。 |
| 九、 |
產品品質保證: |
| |
(一) |
申請者應確保產品之品質,如有任何瑕疵而無法有效改善者,本局得取消授權、終止契約。 |
| |
(二) |
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予檢驗或標示者,申請者應從其規定辦理。 |
| |
(三) |
申請者應保證其產品之圖型、文稿正確性,且不得有違反善良風俗、法律禁止規定、涉及政治性等事項,並保證絕無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智慧財產權等情事。 |
| 十、 |
局內一級單位、直屬機構、分支機構得依業務需要使用商標,惟原則上不得對外授權;如因配合業務需要且無銷售性質者,得由局內一級單位或餐旅服務總所、貨運服務總所主管核定後對外授權使用商標。 |
| 十一、 |
為辦理本局商標授權作業需要,由餐旅服務總所依據本要點擬定商標授權作業注意事項後簽局核定。 |
| 十二、 |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修訂時,亦同。 |
| |
| 附件: |
附件1--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商標授權種類標準表 |
附件2--廠商商標授權申請書 |
附件3--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商標授權切結書 |
附件4--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商標授權契約 |
商標授權作業注意事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