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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資訊

雲林生活圈

最後更新時間:2024/05/15

行政院通勤月票

備註:399方案購買、啟用日期為113年5月24日。

  1. 票價
    方案 售價(元)
    雲林縣 199
    雲林縣 399
  2. 適用範圍:票卡有效期限(30日)內可不限次數搭乘本案適用車種,惟進、出站僅限於下列車站始符合本案適用範圍,即進、出站任一站非下列車站,則須依起站至迄站實際搭乘里程以電子票證扣款。
    縣市 可搭乘車站
    雲林縣(199方案) 林內、石榴、斗六、斗南、石龜
    雲林縣(399方案) 雲林縣(林內、石榴、斗六、斗南、石龜)、彰化縣(含員林、永靖、社頭、田中、二水)、嘉義縣(含大林、民雄)
  3. 適用卡別:
    1. 行政院通勤月票TPASS專卡(悠遊卡、ㄧ卡通、愛金卡)。
    2.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或合作發行之實體悠遊卡。
    3. 一卡通實體卡。
    4. 愛金卡實體卡。
    5. 以上卡別之12歲以上學生卡;但敬老卡、社福卡、愛心及優待卡等已享有優惠卡別不適用。
  4. 購、退票方式: 本公司以下車站服務時間內皆可辦理。
    縣市 可購買方案車站
    雲林縣(199方案) 林內、斗六、斗南
    雲林縣(399方案) 雲林縣(林內、斗六、斗南)、彰化縣(彰化、花壇、大村、員林、社頭、田中、二水)、嘉義縣(大林、民雄、嘉北、嘉義、水上、南靖)
    1. 購票:須先加值至足額後(每筆加值最低額度不得低於新臺幣100元),由電子錢包依購買之月票方案扣款。單一票卡每次僅能設定一種月票方案,待該方案有效期間屆滿後,方能再次購買設定其他生活圈或運具之月票。

      *進站時電子錢包餘額不能為負值,如為各票證公司聯名卡或Debit Card已經設定自動加值,則進站時電子錢包餘額少於100元,將啟動自動加值功能,出站時不予扣款。

    2. 續購:持原票卡於月票有效期間屆滿前 10日起辦理續購,辦理續購後,如仍在原月票有效期間內,則續購之月票俟原有效期間屆滿後之翌日自動啟用;如續購時已逾原月票有效期間,則續購之月票有效期間自續購後首次使用當日起算(自續購當日起30日內啟用)。 例如:7/10第一次使用基北北桃通勤月票,可自7/30起辦理續購,續購之基北北桃通勤月票將於8/9自動啟用,延長使用至9/7。
    3. 退票:退票金額存入悠遊卡之電子錢包。退票金額之計算,由月票票價扣除「經過日數」之單日扣減基準金額及退票手續費20元後,退還餘額(退票金額=票價-「經過日數」*「單日扣減基準金額」-退票手續費 20 元),不敷扣除者不予退費。前述單日扣減基準金額如下:

      方案別

      第0日

      第1日

      第2日

      第3日

      第4日

      第5日

      199 元

      20

      40+20

      80+20 120+20 160+20 199
      購買後未啟用即退票,則經過日數以0計,並收取退票手續費20元。月票一經啟用後退票者,退票當日均視為已搭乘,不得計入退費。
  5. 適用車種:持用雲林生活圈月票於適用範圍內乘車,除觀光列車、團體列車、太魯閣列車、普悠瑪列車、3000型自強號及其他本公司指定列車(具專屬性及不發售無座票之列車)之外,不限搭乘車種,如搭乘對號列車不另行劃座。
  6. 啟用方式:須完成一次限定月票方案區間內的進出站方可啟用(自購票當日起30日內啟用)。
  7. 有效期間:自啟用當日起算連續30日。例如:7/1啟用,有效期限為7/30。
  8. 持月票乘車應遵守各運具乘車刷卡規定,如未依規定刷卡致使票卡鎖卡,將影響其他運具正常使用,持卡人應回原交易運具業者進行解卡,解卡不扣電子錢包餘額。
  9. 進出站程序:為維旅客權益及票卡正常使用,請確實依「進站刷卡、出站刷卡」原則使用票卡,並注意出入口專用驗票機設備燈號、聲響顯示,完成正確進出站程序。
  10. 票卡無進、出站紀錄:遇票卡使用異常狀態,即無進站或出站紀錄等情形,應補收起程站至到達站間應付票價,不適用本方案,旅客如無法證明起站者,依無票乘車規定辦理補票,並得加收乘車區間票價並加收50%。如不能證明到達站者,依逾時乘車規定辦理。
  11. 晚點賠償:不適用本公司晚點賠償規定。
  12. 違規搭乘禁止搭乘列車:持用IC票卡如違規搭乘禁止搭乘之列車,則不適用本使用規定並視同無票乘車,應補收起程站至下車站間實際搭乘列車應付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應加收已乘區間之五成票價。
  13. 查驗規定:本公司站務人員及查票人員得於車站付費區內,要求旅客出示票卡,以進行查票作業。
  14. 不適用誤乘規定:因電子票證無票面記載旅客乘車之訖站資訊,須待旅客到站完成刷卡後方得知訖站,如旅客未完成進出站刷卡程序前,自無從得悉旅客真實乘車到達站,不適用誤乘相關規定。
  15. 列車上查驗:旅客於列車上經列車長查驗有票卡合理進站紀錄者,即通過查驗程序。如雖有進站紀錄但非當日進站記錄(跨夜列車除外),進站時間與乘車時間顯不合理者或進站紀錄站與列車方向相反者,則依本公司現行旅客無票乘車補票方式辦理。補收該次乘車之起程站至到達站間實際搭乘列車應付票價,旅客如不能證明其起程站,應以該次列車之始發站或最後驗票完畢站至到達站起算,並另須於出站時辦理該票卡前次進站異常處理及補扣票款後解卡,以維票卡正常使用。 經車上列車長查驗,無票卡進站紀錄者,依本公司現行旅客無票乘車補票方式辦理。應補收起程站至到達站間實際搭乘列車應付票價,旅客如不能證明其起程站,應以該次列車之始發站或最後驗票完畢站至到達站起算,並加收5成票價。
  16. 乘車紀錄查詢:旅客可至本公司官網下載查詢日3個月內乘車紀錄,查詢3個月以上、3年以內之乘車紀錄,請洽票卡所屬票證公司付費申請。
  17. 其他:本營運規則以最新公告版為主,若有未盡事宜,依政府相關法令及車站相關公告規定辦理,如有疑義,請逕洽各車站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