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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资讯

旅客运送契约

最后更新时间:2025/04/23

国营臺湾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运送契约

交通部106年7月26日交路监(一)字第1069700078号函备查
交通部107年10月17日交路 (一)字第1077900177号函备查
交通部109年7月24日交路字第1090020469号函备查
交通部111 年8月24日交授铁营字第 1110019215 号函备查
交通部铁道局 113 年 3 月 25 日铁道营字第 1133500873 号函备查

壹、总则

一、
本运送契约依据铁路运送规则第七十三条订定。
二、
本契约用词定义如下:
儿童:
未满十二岁之人。
失效票:
未依票证使用规定或票证所记载之资讯乘车、持用不符身分车票、越站乘车或逾有效期间之车票乘车。
无票:
于进站乘车时未持用票证、使用电子票证进站乘车时未註记进站纪录、查验车票时无法提示票证或经註记进站纪录之电子票证、逾越车票有效区间、折回乘车。未经同意搭乘国营臺湾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告不发售无座位车票之列车或车厢。
越站乘车:
旅客在所持车票、票证所载之有效区间以外乘车。
优待:
指基于法定身分而提供之折扣。
优惠:
指本公司业务需要提供一般旅客之折扣。
已乘区间:
旅客自起程车站至所在车站止,或搭乘之列车自旅客起程车站起至列车运行前方下一停靠车站止之运行区间。
折回乘车:
旅客已抵达原票所载到达站,再由原到达站搭乘至原票区间内的中途站。
中途下车:
指旅客于票面记载起迄区间内任一中途停车站下车出站,并于车票有效期间内再进站乘车继续旅行之行为。

贰、营业时间及售票时间

三、
各车站营业时间自各站公告之首班车开车前三十分钟起至末班车开车后十分钟止。但营业时间外有办理客运列车业务需要时,于列车抵达前三十分钟起至开车后十分钟间营业。
四、
车站售票窗口营业时间与车站营业时间相同。但另有特殊情形时,依车站公告时间售票。

参、运送契约之成立与拒绝运送

五、
以下情形视为本公司承诺运送,运送契约成立:
(一)
旅客自本公司网站或电话语音订购车票,并完成付款者。
(二)
旅客于车站售票窗口、售票设备或指定通路购票者。
(三)
旅客于本公司公告之无人值勤车站乘车,已进入车厢者。
(四)
本公司交付旅客运送凭单或单据时。
(五)
使用电子票证,并经电子票证设备註记进站纪录。
(六)
其他依法令规定视为契约成立之情形。
六、
旅客有下列情形,本公司得拒绝运送、解除契约或终止契约:
(一)
旅客违反本公司之运送规定、其他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二)
对于铁路运送要求特别责任或义务。
(三)
旅客穿着恶臭衣物或携带不洁物品影响公共卫生。
(四)
天灾、事变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运送。
(五)
旅客有明显伤害自己或他人之虞,或有骚扰他人行为。
(六)
旅客乘车时需要护送而无护送人。
(七)
本公司在运送上无所需之设施或设备。但法令规定应设置之设施或设备而未设置者,不在此限。
(八)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宁之传染病。
(九)
物品依其性质对于人或财产有致损害之虞。
(十)
旅客于车站或车厢内,未依本公司公告或站、车人员提醒,有妨碍乘车与候车秩序、安全、动线等行为,经劝导未改善者。
七、
旅客运送符合前点第七款但书规定时,由本公司安排适当方式运送。
八、
旅客违反铁路法第七十一条各款规定致无法乘车时,馀程票款本公司不予退还。

肆、售票、票价计算规定

九、
本公司发售以下票种:
(一)
全票。
(二)
法定优待票(敬老票及爱心票)。
(三)
儿童票。
(四)
团体票。
(五)
其他视业务需要公告发行之票证。
前项第五款其他票证名称、使用规定、注意事项,由本公司另订使用须知于车站公告或票证上载明;未订定使用须知者,适用本契约各条款。
十、
旅客订票完成后,应于本公司公告取票时间内完成付款、取票;车站购票者,于购票时完成付款。
专列及包车费用支付,依本公司与旅客间约定期限内完成。
前二项未于公告期限或约定期限内完成付款、取票时,运送契约立即解除,本公司得就团体旅客、专列、包车等收取违约金。
前项违约金,按以下规定收取:团体旅客、专列、包车旅客,为团体票退票手续费、预约金或订金,其最高金额不超过应收票款之百分之四十。
十一、
票价计算如下:
(一)
各级列车费率:
1.
自强号及其同级列车:每人每公里二点二七元。
2.
莒光号及其同级列车:每人每公里一点七五元。
3.
復兴号及其同级列车:每人每公里一点四六元。
4.
普快车及其同级列车:每人每公里一点零六元。
(二)
票价计算方式:
1.
票价为各级列车费率乘以实际旅行距离,未满一元者,四捨五入进整至元。但单趟旅程未满十公里,按十公里计算票价。
2.
支线票价起码里程为十公里,每逾三点五公里为一区段,超过十公里时,每逾三点五公里收五元,未满三点五公里,按三点五公里计算票价。
3.
旅客自彰化以南各站往竹南以北各站(或相反方向),行经山线或海线时,按山线里程计算。但在山线与海线间乘车者,仍按实际里程计算。
4.
里程计算最小单位为零点一公里。
(三)
包用车厢费用,按车厢定员数乘以列车等级票价计算,实际乘车人数超过定员数时,按实际乘车人数计算,且按全票旅客收费。
(四)
包用本公司客厅车、自行车人车同行车厢、商务车厢时,每车按人数五十二人计算。
(五)
专列、观光列车等各种客製化列车票价,不受各级列车费率限制。
(六)
旅客可同时符合各种优惠(含优待)时,仅得择一适用,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及规定外,不得重複优惠。
十二、
车票预售期间,每人每日订票张数及订票方式,依本公司公告办理。

伍、车票有效期间、使用规定及注意事项

十三、
车票有效期间如下:
(一)
全票、儿童票、法定优待票:
1.
指定班次对号列车车票,限当日当次车有效。
2.
非指定班次对号列车车票及非对号列车车票,于乘车日当天有效。
3.
旅客搭乘列车,在列车运行中所持车票逾有效期间,仍可搭乘该班次列车或指定换乘列车至目的地为止。
4.
其他经本公司认定车票有效情形,至指定有效期限为止。
(二)
团体票:于发售时依公告期限办理。
(三)
定期票:依定期票使用须知规定办理。
(四)
电子票证:依「国营臺湾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多卡通电子票证乘车营运规定」办理。
(五)
其他经本公司发行之乘车券或车票,依公告及票券所载有效期间办理。
十四、
旅客持用团体票,应持有效团体票及团体证进出车站,违者按持用失效票补票。
团体票最低成团人数、预售期间、付款期限、退(换)票规定,依本公司公告办理。
十五、
购买车票注意事项如下:
(一)
旅客临柜购票、取票应确认车票资讯是否正确,并当面点清找回零钱,发现错误时,得立即请求售票员更正,并免收退票手续费。离开售票窗口后发现者,依本公司乘车变更及退票规定办理。
(二)
旅客购买记名式车票,视为同意本公司于车票票面上记载足以识别本人之内容(姓名、身分证字号)。拒绝于票面上记载前述内容者,本公司拒售记名式车票。
(三)
购买身心障碍人士优待票(爱心票)、老人优待票(敬老票)、儿童票、记名式车票时,本公司得要求出示相关证明并登载相关资料。持优待票乘车时应备有效证件以供查验。
(四)
购买儿童票注意事项如下:
1.
儿童身高未满一百十五公分者,得免费;满一百十五公分未满一百五十公分者,购买儿童票;满一百五十公分者,购买全票。
2.
儿童满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满六岁者,经出示身分证件者,得免费;满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满十二岁者,经出示身分证件者,购买儿童票。
3.
适用免费乘车之儿童,须由已购买全票或成年之旅客携带,每一旅客以携带二位免费儿童为限;逾限部分,应购买儿童票。
4.
适用免费乘车之儿童,不提供划座服务,如欲占用对号列车座位乘车,仍应购买孩童票。
5.
儿童票票价按成人票价半数,尾数四捨五入后至元计收。
6.
儿童之年龄计算,以乘车日当天为准,十二岁以上不论身高均不得购买儿童票。
(五)
购买敬老票注意事项如下:
1.
年满六十五岁之国民或于永久居留证并註记搭乘国内大众交通工具优待之永久居留权人士,乘车时可购买敬老票。
2.
敬老票票价按成人票全票半数,尾数四捨五入后至元计收。
3.
老人之年龄计算,以乘车日当天为准。
(六)
购买爱心票注意事项如下:
1.
领有我国主管机关核发之有效身心障碍证明(残障手册)之身心障碍人士,乘车时购买爱心票。
2.
持用民国一百一年七月九日以后核发之身心障碍证明者,须于「必要陪伴者优惠措施」栏位中註记有「国内大众运输工具」字样者,其必要之陪伴者一人得享有爱心票优待。
3.
爱心票及陪伴票价按成人票全票半数,尾数四捨五入后至元计收。
4.
必要之陪伴者应与身心障碍人士同行且同站进出,未同行同进、同出者,应购买全票。
(七)
购买优惠列车车票注意事项如下:
1.
优惠限于乘车前购票享有,使用优惠车票以外票证、车上补票、到站补票不予优惠。
2.
旅客持同等级全票票价车票乘车,不退还差额。
3.
持用较优惠列车费率等级为高之车票乘车,不予退还差额;持用优惠列车费率等级为低之车票乘车者,依优惠列车之等级全票票价补票。但本公司另有规定免补票或应退款者,从其规定。
4.
优惠列车除另有公告外,不发售团体票。
5.
优惠列车车票之退票、乘车变更规定与期限,依本公司公告优惠列车购票及使用须知内容办理。未规定者,依本契约内容办理。
(八)
其它乘车券或票证,各依其票证使用须知、登载事项或公告办理。
十六、
旅客购票或取票后,得于乘车前申请购票证明,每张票限申请一张证明,遗失不予补发。嗣后旅客办理乘车变更或退票时,则须併同原票及购票证明办理。
购票证明仅做为与旅客间交易之凭证,持用购票证明乘车视同无票乘车。旅客遗失车票亦不得凭购票证明申请补发车票,或另行购票后请求退还票款。
已使用之车票,经本公司同意携出并加盖证明章戳后,视为购票证明,不另开立证明。
十七、
旅客于本公司公告之未派站员售票车站乘车,车站有设置票证设备或售票机时,应先购票乘车。
前项车站未设置票证设备或售票机,旅客得先乘车后再主动向列车长补票。未主动向列车长补票,于查验车票时始主张于未派站员售票车站乘车者,按无票乘车规定处理。

陆、车票乘车变更及退票

十八、
旅客购买各级列车车票,得于公告期限内办理退票,或经本公司同意办理乘车变更。办理乘车变更,限于本公司车站售票窗口或其他经公告之指定地点。
免费取得之车票,不得退票或乘车变更,但因列车晚点符合赔偿标准或营运中断者,得于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凭原票申请改乘同等级同区间列车。
十九、
一般车票退票规定如下:
(一)
非对号列车车票,最晚应于乘车日当天办理退票;对号列车车票应于列车开车前办理退票,逾时不予受理。
(二)
旅客得于各电脑连线售票站或本公司公告之处所、通路办理退票。
(三)
非对号列车或无座之对号列车车票办理退票时,免收退票手续费。但有座位车票经变更为无座位车票,再申请退票时,按车票所载之原车乘车日期计算退票手续费,但乘车变更后日期,较原票乘车日期提前时,按乘车变更后日期计算退票手续费,如退票日超过原乘车日时,依乘车日当天退票标准计算退票手续费。
(四)
已使用之车票不得退票,但经本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十、
一般车票乘车变更规定如下:
(一)
旅客持用各级对号列车乘车票申请乘车变更,第一次申请免费,乘车变更内容限变更车次、日期、车种、票种、座位,不受理变更车票所载之起、迄站及方向,亦不受理非对号列车车票与对号列车车票之间变更。
(二)
非属前款之免费受理范围,以及第二次申请乘车变更时,按退票方式处理,并收取退票手续费。
(三)
旅客首次购买无座位对号列车车票办理乘车变更为有座位对号列车车票时,当次乘车变更不记入变更次数。
(四)
乘车变更应于当日当次车开车前三十分钟办理。逾限者按退票方式处理,并收取退票手续费。
(五)
旅客乘车进站前发现营运中断或原票所载列车误点逾三十分钟,致无法办理乘车变更时,原票得办理退票,免收手续费。
(六)
乘车变更后再办理退票,按车票所载之原车乘车日期计算退票手续费,但乘车变更后日期,较原票乘车日期提前时,按乘车变更后日期计算退票手续费,如退票日超过原乘车日时,依乘车日当天退票标准计算退票手续费。
二十一、
退票手续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
乘车日当天退票:每张按票价百分之二十核收,且不得低于二十元。
(二)
距乘车日二日至三日(乘车日当天为第一日,下同):每张按票价百分之十核收,且不得低于二十元。
(三)
距乘车日四日至二十五日:每张二十元。
(四)
距乘车日前二十六日起:每张十元。
(五)
票款如不足扣抵手续费时,不退还票款,亦不补收手续费。
二十二、
团体票退票及乘车变更规定如下:
(一)
非对号列车团体票按每人七元核收退票手续费。调配专用车厢者,应在当次列车开车时间二小时以前向车站申请退票,逾时不予受理。
(二)
无座之对号列车团体票按每人七元核收退票手续费。并应在当次列车开车前向车站申请退票,逾时不予受理。
(三)
对号列车已划座团体票,应在当次列车开车时间一小时以前向车站申请退票,逾时不予受理,并按以下规定收取退票手续费:
1.
距乘车日一日至七日(以乘车日当天为第一日,以下同):每张按票价百分之四十核收。
2.
距乘车日八日至二十一日:每张按票价百分之三十核收。
3.
距乘车日二十二日以上:每张按票价百分之二十核收,且不得低于二十元。
(四)
乘车变更后再申请退票,按变更后乘车日期收取手续费。
(五)
已划座之对号列车团体票部分人数申请退票不限次数;无座之对号列车团体票及非对号列车团体票申请退票以一次为限;团体票退票后剩馀人数未达团体票申购规定人数时,应全部办理退票。
(六)
对号列车团体票完成购票后,变更乘车规定如下:
1.
每一行程于购票后十日(不含购票当日)内,得申请变更车次、日期、车种及人数一次,但逾团体票开放受理订票期间者,本公司不予受理。
2.
团体变更减少人数,按减购日期距乘车日天数扣收退票手续费。
3.
每一团体票可申请票种变更一次,已办理乘车变更者,可再办理票种变更一次。
4.
申请变更票种应于当日当次车开车前一小时办理。
(七)
非对号列车团体票,不受理乘车变更事宜。

柒、旅客乘车规定:

二十三、
旅客乘车时,应依规定持用本公司认可之有效票证,并依票证规定或票证记载资讯乘车。未持用有效票证者,应于乘车前依本契约办理乘车变更或退票。本公司发现旅客无票、持用失效票证乘车者,得拒绝旅客乘车。
前项旅客已进站乘车者,应补收相当票款,除本契约另有规定外,原持用之车票、票证已使用或逾退票期限者,非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办理退票。补票依以下规定办理:
(一)
无票乘车、使用非有效期间车票或票证乘车,应补收起程站至到达站间应付票价,如无正当理由并加收已乘区间百分之五十票价。
(二)
旅客自行改乘较高等级列车或车厢者,应收取票价差额,如无正当理由并加收已乘区间百分之五十票价。但旅客有本项第八款情形、或持用优惠车票者,依其规定办理。
(三)
旅客越站乘车(含折回乘车)之行为,于越站乘车、折回乘车区间内按无票规定补票,无正当理由者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价。但有效区间与越站乘车区间(含折回乘车区间)合计之总票价等于或小于原票同级列车所载票价时,经列车长签註其下车地点得免补票。未经签註者,下车出站时仍补收越乘区间票价。
(四)
应购全票旅客持用身分不符车票或车证乘车,查票人员应于原票记载身分不符,并应重新补收起程站至到达站间应付票价差额,如无正当理由并加收已乘区间百分之五十票价。但非搭乘指定之当日当次列车者,视为无票乘车处理。
(五)
适用优待身分旅客持用全票乘车,查票人员应註记优待身分并免补票。旅客于到达站出站时得申请退还票价差额,免收手续费。
(六)
适用其他优待身分旅客,持用不符其身分之优待车票或票证乘车,查票人员应于票面註记其正确优待身分后发还旅客乘车并免补票;如不同优待身分车票或票证之间存在价差时,应重新补收起程站至到达站间应付票价差额,如无正当理由并加收已乘区间百分之五十票价。
(七)
记名式车票限本人使用,未出示证件、证件失效、无法识别为本人,或非本人使用等,视为无票乘车,应重新补收起程站至到达站间应付票价,如无正当理由并加已乘区间之百分之五十票价。
(八)
旅客持非当日当次列车或车厢车票,搭乘本公司公告不发售无座票列车班次或车厢(例如新自强号、团体列车、观光列车、专列、商务车厢及亲子车厢等),视为无票乘车,应收取已乘区间票价,如无正当理由并加收已乘区间百分之五十票价。
补票时如旅客无法证明起程站时,自该次列车之始发站起算,二列以上之列车于十分钟内接连抵达时,按各列车始发站起计算票价后,以最高票价计收;所乘车种不明者亦同。但经本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
旅客拒绝补票,本公司得解除或终止旅客运送契约,或依法移送警察机关处理。
二十四、
旅客应配合本公司人员查验车票。
持用法定优待票、儿童票、记名式车票,应携带有效证件乘车(不得以影印件或电子图档代替),并于查验票时併车票正本(不得以影印件、电子图档或其它非本公司认可之媒介代替)查验。但乘车前本公司以书面同意以其它方式代替有效证件,不在此限。
查验票时未出示证件、证件失效、无法识别为本人,或非本人使用,视为身分不符,依第二十三点规定按全票票价重新补票,原票依本契约退票规定处理,不受理事后凭证件及原票办理退款。
旅客拒绝配合查(验)票者,本公司得解除或终止旅客运送契约,或依法移送警察机关处理。
二十五、
旅客乘车时,应依车票所记载之资讯或票证使用规定乘车,未依车票记载资讯或票证使用规定乘车者,应依本契约或票证使用规定补票。但经本公司签註同意,或另有公告指示者,不在此限。
车票逾退票时间或经进站使用者,不予退票,但经本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十六、
旅客所持车票应符合其身分,否则应于乘车前办理乘车变更,但逾乘车变更受理期限,于乘车前由本公司发现身分不符时,应退票重购。但适用优待身分旅客持用全票乘车,得依第二十三点第二项第五款内容办理。
前项车票退票重购时,未办理乘车变更者,免收退票手续费;车票已註记乘车变更者,依退票手续费标准收取手续费。
二十七、
除本契约另有规定外,旅客得在车票有效期间内,于车票所载起迄区间内之任何停车站乘车;其未乘区间票价,不予退还。
旅客在车票有效期间内,经本公司同意并于票面註记出站时间、中途下车站后,得中途下车一次。
以下行为不适用本点中途下车之规定,馀程区间票价不予退还,已乘区间超过原票价时,依规定补票,但本契约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一)
旅客抵达与票面达到站票价相同的车站。
(二)
于未派站员车站下车。
(三)
未经本公司同意并註记出站时间、中途下车站之车票。
(四)
持用指定班次对号列车车票于中途停车站下车出站。
(五)
中途下车超过规定次数。
(六)
免票旅客或持用免费车票之旅客中途下车。
二十八、
非依本公司签註或公告,旅客自行改乘较低票价列车时,差额不予退还。
二十九、
旅客误乘其他列车时,误乘区间以无票或持用失效票乘车重新补票,补票单经註明误乘后,免费送至原票记载之到达站。原票逾有效时间或经剪轧使用者,不予退票,但经本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项误乘旅客于折返站至到达站间下车出站者,除因营运中断致无法运送外,应补收原到达站至中途下车站间票价。
三十、
旅客于乘车途中因伤病中途下车时,得凭相关证明併原乘车票办理未乘区间退款,免收退票手续费。
三十一、
旅客不及乘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不及乘车者,得凭票经车站改签,搭乘乘车日当天同等级(含)以下列车,且不另行划座;当天已无列车时,搭乘次日首班同等级(含)以下列车,但该列车为第二款所示列车时,仍不得搭乘。未经车站签註乘车者,视为无票乘车。
(二)
本公司不发售无座票列车、观光列车、团体列车或专开列车不得搭乘。
(三)
不及乘车者,得加价改乘乘车日当天较高等级列车,加价后再申请退票者,仅限加价部分,原乘车票不受理退票申请,退票手续费按加价后等级列车车票票价计算。
(四)
另购买本公司乘车日或该日不发售无座票列车车票乘车者,原不及乘车车票经车站认定得申请办理退票,并收取票价百分之二十之退票手续费。
(五)
团体旅客不及乘车者,依本点规定办理,但本公司得视运输能力等因素分批运送。
三十二、
旅客车票遗失,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车票遗失不予补发及退款。
(二)
旅客于乘车前遗失车票,应重购同日、同起讫区间车票,并以遗失车票车次为原则,始可搭乘。
(三)
旅客于乘车途中遗失车票,按无票乘车规定补收票款,并于补票单据註明遗失。
(四)
旅客寻获车票时,应凭寻获车票,得于一年内,併同另购车票或补票单据,至车站申请退还票款,每张按票价百分之二十核收退票手续费,且不得低于二十元。补票单如有加收者,退还补票单票价及加收部分。但乘车前遗失之车票经使用或剪轧,票款不予退还。
(五)
记名式车票遗失,须另购车票或补票后乘车,原票经证明未使用或被退票,旅客得凭另购车票申请退还票款。
团体票遗失者,应补同区间同班次全票一张,做为代用团体票;团体证遗失不予补发。
车票遗失寻获退还票款时,收取票价百分之二十(最低不得低于二十元)之退票手续费,非对号列车车票亦同。
三十三、
旅客经本公司同意得购买月台票或换取出入证进出月台,每次最长停留时间为一小时。
前项逾停留时间者,另收取復兴号及其同级列车起码里程票价。但经本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
电子票证停留时间及罚则,依「国营臺湾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多卡通电子票证乘车营运规定」办理。

捌、乘车事故、晚点、特殊情况处理

三十四、
因列车班次迟延、取消、运行中断、车辆故障、或不可归责于旅客之事由情形之一者,旅客得凭票自发生日起一年内向车站办理相关退票事宜,并免收退票手续费:
(一)
在起程站停止乘车或送回原起程站者,得办理退还实收票价。
(二)
在中断站中止乘车或自行选择其他途径至通车区间接续旅行者,得办理退还未乘区间票价。
(三)
改乘不同列车或车厢种类者,如改乘较低票价车厢或列车时,得办理退还改乘区间之票价差额,如改乘较高票价车厢或列车时,免补收票价差额。
(四)
如旅客持用之车票未记载票价或记载为零者,以该车票记载之身分别之全额票价为其实收票价。但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前项退票标准不影响旅客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请求赔偿之权利。
三十五、
本公司因事故致营运中断或列车晚点,除公告事故区间、列车晚点时分以外,并得视车站旅客候车情形与运能,暂停发售车票及限制旅客进站候车与乘车。
三十六、
本公司未能依列车时刻表将旅客准时送达时,有关晚点赔偿及退票标准、赔偿方式,依「国营臺湾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旅客列车晚点赔偿规约」及「迟延基准表」办理。
三十七、
旅客持用车票毁损,应重新购票乘车。但毁损车票如能辨识完整票号时,得凭毁损车票併同重新购买之车票,经本公司查证无误后退还票款。
三十八、
列车因空调故障,持用当次已划座之列车车票旅客得凭票申请退还空调故障区间所持车票票种之百分之二十票款计算,不足一元尾数四捨五入后退还旅客。但本公司为旅客安排同班次其它车厢座位或持用非对号入座车票或票证者不予退费。
三十九、
各级对号列车发生重号,同一班次列车无剩馀座位可资改划时,重号无座之旅客,可申请退还其所持乘车票票种及重号区间百分之二十票款,不足一元尾数四捨五入后退还。
四十、
旅客持用当次已划座之列车车票,因座位故障,经确认无法安排同班次其它座位乘坐时,经签註后得申请退还乘车区间百分之二十票款。
前项座位故障,係可归责于旅客所造成,本公司不予退还票款,并得向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
旅客非对号入座或自行更改座位乘坐时,发现座位故障,不予退款。
四十一、
旅客因同时遇第三十八点至前点原因且符合退款标准时,应先计算第三十八点至前点之分项退票票款,再合併计算应退票款。
前项之退款请求,遇列车符合「国营臺湾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旅客列车晚点赔偿规约」晚点全额退费标准时,本公司仅依列车晚点退费处理。
四十二、
自本岛海上颱风警报发佈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 旅客预定乘车班次因受颱风影响,致列车停驶、未及搭乘,或旅客无法搭乘,得自乘车日起一年内,持未经使用之车票至各车站售票窗口办理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至车站售票窗口以外通路退票者,依通路商之规定扣收手续费后退还票款。
前项旅客持用已使用之车票不得退票。
四十三、
本公司因行车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伤害或财物毁损丧失,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事故之发生非由于本公司之过失者,对于旅客之死亡或伤害,酌给恤金或医药补助费,其损害赔偿及补助费发给,依交通部订颁 「铁路机构行车与其他事故损害赔偿及补助费发给办法」 之规定办理。

玖、随身物品规定(含自行车与宠物)

四十四、
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及物品,应符合下列规定,违者本公司得拒绝运送:
(一)
每人最多可携带二件,且不得妨碍其他旅客,并应自行保管及照料。
(二)
每件长度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公分,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二百二十公分。但轮椅或本公司公告之电动代步车不在此限。婴儿推车经收纳摺叠后,符合随身物品尺寸者可携带乘车。
(三)
急救用医疗物品、维持旅客生命必要之维生仪器与设备,应于乘车前向本公司申请同意携带者,不受随身物品尺寸限制。但本公司得视运送能力安排适当车次运送。
(四)
旅客随身携带气球,于进站前应放气后乘车。
(五)
旅客携带危险物品、尸体、尸骨、尸骨灰及腐臭不洁,或其他经政府或本公司公告,对旅客、铁路有危害或骚扰之虞之物品,不得进站乘车。
四十五、
旅客携带上车之物品应自行保管,本公司不负保管责任。乐器及神像等须占用座位者,旅客应加购该座位全票金额。
四十六、
旅客不得携带动物进站、出站及乘车,但以下行为不在此限:
(一)
携带猫、狗、兔、鱼虾、小型宠物龟、小型宠物鸟类、小型宠物鼠类(不含家鼠、钱鼠)等宠物装入长五十五公分、宽四十五公分、高三十八公分以下之宠物箱、袋内(不含轮子及推车杆),且包装完固、无粪便漏出之虞,放置于座位下得携带乘车。宠物推车车体经收纳符合随身行李尺寸者,始可携带乘车。
(二)
前款宠物不包括鸟类(小型宠物鸟类除外)、蛇类猛兽及有危害旅客或影响公共卫生之物种等。
(三)
政府部门值勤犬及训练犬、导盲犬、导聋犬、肢体辅助犬或导盲犬、导聋犬、肢体辅助犬专业训练人员于执行训练时带同幼犬,及其他依法令规定得携带者。
四十七、
旅客携带自行车同行乘车规定如次:
(一)
旅客将自行车经收纳完整,并置于包装完整,无任一部分裸露之携车袋(不得以其他塑胶袋或物品代替)内,尺寸符合随身物品标准时,得免费携带乘车。但前述之自行车须置于不阻碍走道之空间,或本公司指定之空间。办理物品包裹运送车次者,亦不得置于行李车内。
(二)
旅客携带前项自行车超过随身物品尺寸、或携带无包装或包装不完整之自行车时,应改乘本公司公告之指定班次列车,或至行李房办理託运。改乘本公司公告之指定班次列车时,应为其自行车支付所乘列车之全票五折票价。
四十八、
旅客违反随身物品规定乘车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危险物品:强制于最近停靠站下车,并退出车站范围,如属违法物品,并得移送警察机关侦办,票款不予退还。
(二)
非属随身物品种类或超出随身物品种类:于最近停靠站令其下车,并重新办理託运,或拒绝运送。拒绝运送时,原票按退票规定办理。
(三)
宠物:强制于最近停靠站下车并重新办理託运,如次一停靠站无法办理託运时,本公司拒绝运送,原票按退票规定办理。
(四)
自行车:除补收已乘区间之全票票价之违约金外,并终止运送契约,令其于最近之前方停靠站下车,原票按退票规定办理。

拾、附则

四十九、
下列为本契约之附约,本契约未规定部分,适用附约,如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附约条款优先适用:
(一)
国营臺湾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旅客列车晚点赔偿规约。( PDF )
(二)
国营臺湾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多卡通电子票证乘车营运规定。( PDF )
(三)
国营臺湾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定期票使用须知。( PDF )
(四)
国营臺湾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联运票使用须知。( PDF )
五十、
消费者谘询与消费争议处理申诉专线及网址:
0800-765888(市话)
02-21910096(手机及市话)
https://service.railway.gov.tw/rc/Consult.aspx
全国消费者服务专线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