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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北區訓練所職務代理人甄選公告


內容:
一、意者請自公告日起至115年8月12日前(以郵戳為憑)將履歷表(本公司網站自行下載)填妥後連同應繳證件,於報名截止期限內掛號郵寄至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B1北區訓練所曾專員收,逾期恕不受理。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契約人員(職務代理人)。所填寫之資料或繳交之證明文件於錄取後發現有填寫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撤銷其錄取資格,倘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初審合格者將擇優以電話通知面試,報名應繳表件不齊全(如未使用本次甄試之「履歷表」報考,未檢附「身分證」影本、最近1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相片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履歷表「未簽章」或「以電腦打字代替簽章」等)或不符合資格者,不另行通知補件,寄送文件恕不辦理退件。
三、應徵人員如不符本公司所需,本公司可斟酌情況錄取從缺。
四、甄選如有請託關說,不予錄用。
五、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辦理。應徵人員如未符合規定,則不得進用。
六、正取人員,除各用人機關另為通知進用日期外,應自各用人機關通知次日起算30日(含例假日)內辦理報到,逾期視為放棄正取人員資格,不再進用。
七、備取人員係候用性質,用人機關候用期限自正取人員報到之日起算1年內有效。
八、錄取報到人員於報到上班日須檢附經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辦理體格檢查之體格檢查表。
九、本公司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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