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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出租

臺北車站多功能展演區短期租用說明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3-07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車站多功能展演區短期租借作業須知

一、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為豐富臺北車站大廳使用內容、提升空間氣質氛圍、加值本公司企業形象,提供外界申請租借多功能展演區舉辦展演活動,特訂定本作業須知據以辦理。

二、租借人資格:

(一)國、公營事業機構、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學校、公司行號。

(二)政府機關。

三、本公司承辦單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開發處臺北營業分處,
  電話:(02)2389-8495。

四、租借範圍:(如附件1)

本公司臺北車站一樓車站大廳多功能展演區(以下簡稱本區) 租借範圍長自 H21 柱內緣退縮 5.17 公尺起,至 F26 柱外緣 1 公尺止,計 39.63公尺;寬自 F26 柱內緣縮 3.35 公尺起,至 L26 柱內緣縮 3.35 公尺止,計 31.4 公尺,面積計 1,244.38 平方公尺。【附註:租借範圍自售票房鐵捲門前方退縮留設 17.5 公尺寬之旅客購票及通道空間】。

本區租借,一次至少範圍 1/2以上為原則,租借範圍未達1/2 區時,以 1/2 計費。但有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公司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收費標準:

(一)場地費:

場地標準

 

租借人

活動性質

本區場地平日計收標準

國定例休假日計收標準

法人團體私立學校公司行號

一般活動

新台幣 400,000 元/日

新台幣 500,000 元/日

公益性活動

新台幣 200,000 元/日

新台幣 250,000 元/日

記者會

新台幣 60,000 元/場

新台幣 60,000 元/場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益慈善

一般活動

新台幣 100,000 元/日

新台幣 120,000 元/日

公益/慈善/藝文

新台幣 80,000 元/日

新台幣 80,000 元/日

記者會

新台幣 40,000 元/場

新台幣 40,000 元/場

註 1:「公益慈善活動」係指:「非以營利為目的,為不特定多數人,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無涉及產品發表廣告之行為」。

註 2: 於租借期間前一日 22:00 以後進場,並於租借期間屆滿當日完成撤場者,該進、撤場期間,不另收費;否則其進、撤場期間之費用,各依場地費計收標準 40%計費,未滿 1 日以 1 日計。

註 3:場地租借範圍未達 1/2 區時,以 1/2 區計費,場地租借範圍逾 1/2 區時,以全區計費,註 4:記者會每場 4 小時為限,使用面積為半場。

註 5:政府機關:中央部會所屬機構、各縣市政府及國營事業國家佔股 50%以上均歸屬在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專案簽公司核准者,得免收場地費用: 1、本公司自行使用。

2、本公司合作辦理之展演活動。

3、依法登記之非政府組織辦理公益性質活動(無商業行銷、營利、募款行為),且於場地租借日十四天前提出申請,並經本公司臺北車站多功能展演區公益使用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免收場地使用費。

 (三)履約保證金:為租借人誠信履行契約,本公司得訂定保證金,於簽約或預定前繳納,租借期滿經本公司勘查場地無損且無違反本須知規定事項,並繳清所有費用後,無息退還。

(四)電費:

 

1、租借人得接用本區專用電源,並於租借期滿依使用度數核算

【以每度 5 元(未稅)計收】繳納電費,使用度數經核算未達 200 元時,以 200 元(未稅)計收,如未記錄使用度數,電費以每日 200 元(未稅)收費;若未繳納,本公司得由保證金內扣除,不足之數,本公司得依法求償。

2、線路容量為 3 相 4 線 380 伏特/220 伏特 125 安培(3ψ4W

380V/220V 125A,各迴路可供容量及電壓,詳如附件 2 線路容量示意圖)。

(五)上述所有費用應以現金、金融機構即期支票或匯款,向本公司資產開發處臺北營業分處繳納,銀行即期支票須開具抬頭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北貨運服務所」,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本公司資產開發處臺北營業分處(匯款戶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開發處臺北營業分處)匯款帳號:

「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020-037-09056-7」。

 

六、場地租借及租借時間:

 

(一)租借期間:租借期間最少以 4 小時為單位,最多以 7 天為原則(包

含進、撤場期間)。若超過 7 天,租借人應於企劃書註明理由、所需時間,由本公司資產開發處專案簽公司核准,方得租借,最長以 60 天為限。

(二)每日使用時間:以 8:00~22:00 為限(但進、撤場期間不計入)。

 

七、申請手續:

 

(一)租借人應於預定租借日 1 年內至 14 天前提出申請。

 

(二)申請租借場地時,應檢附下列證件資料,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出借後,租借人至遲應於租借日前 3 個上班日繳清場地費及履約保證金,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清費用者,本公司得取消其租借資格:

1、填具「場地租借申請書」1 份(如附件 3)。

2、活動企劃書(參閱附件 4)及場地規劃圖說(如商品種類、使用面積、攤位尺寸、攤位距離排列方式等)。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政府機關(構)及學校等無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者得以公函代之。

4、租借人除負責人外,應檢附委託授權書 1 份辦理申請相關事宜(如附件 5)。

5、切結書 1 份(如附件 6)。

6、活動內容如涉及「集會遊行法」相關法規,租借人應事先向活動場地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報備核准,並提出核准文件。

7、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聲明書(附件10)、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11)、交通部業務往來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附件12)各1份。

(三)活動結束時,租借人應填具「退還保證金申請書」(如附件 7),連同保證金繳款收據正本,向本公司申請退還保證金。

(四)租借人接獲核准通知後,如因故取消時,應於核准租借日 3 個工作天前(含租借起始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除保證金外,未使用期間之場地費無息退還;否則均不予退還;如欲變更租借日期,亦應於原訂核准租借日 3 個工作天前(含租借起始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承辦單位同意始得變更之(變更租借日期含租借時間、攤位數量),以 1 次為限。前述事項遇有特殊情形時(如天災或不可抗力之情事等),得不受其限制。

 

(五)前款事項遇有特殊情形(如天災或不可抗力之情事等),致租借場地無法使用,經本公司同意後,其提出變更之期限及次數,得不受其限制,保證金及未使用期間之場地費無息退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八、有關本公司臺北車站多功能展演區公益使用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如下:

(一)本公司主辦單位受理依法登記之非政府組織申請辦理非營利公益活動時,於每月中旬將資料彙整後,報請召集人召開會議審議。若於場地租借日前十四天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本委員會由本公司內部委員六人組成,並邀集公司外部專家學者七人為外部委員,共十三人組成。其中本公司內部委員為專門委員、運務處副處長、資產開發處副總經理、臺北運務段段長、臺北站長、政風處一人,並由專門委員擔任召集人、運務處副處長擔任副召集人。如有必要得邀集相關單位列席。

(三)前項內部與外部委員均為無給職。外部委員出席時,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費用。

(四)委員會原則上每月下旬召開一次,集中審議本須知第五點第二款第三目之申請案件,當月無申請案件免召開。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五)本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出席委員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七人以上),其中外部委員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三分之一(三人以上),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全數同意,始得做出同意免收場地費用之決議。

(六)委員審議個案能否免收場地費用,應符合以下原則:

1、申請單位為依法登記之非政府組織。

2、活動內容未涉及商業行銷、營利、募款等行為。

3、活動內容需具備公益性質。

 

(七)經委員會同意後,申請單位免支付場地費,惟仍應依本須知支付其他必要費用並遵守場地使用規範。

九、場地使用規範:

 

(一)租借人於場佈時應確實按照本公司審查通過之配置圖施工,不得任意擴大租借範圍。

(二)租借人進場前,請事先至臺北車站值班站長室登記場佈時間,進場前及撤場後,請知會臺北車站值班站長室,並接受臺北站人員之督導管理。

(三)如遇天災事變等不可抗拒之情事或臺北車站發生特殊事故,致租借場地無法使用,本公司得立即通知申請(或租借)人研商改期,如無法改期,則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已繳之未使用天數之場地費,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四)為維護車站大廳旅客及辦公場所安寧,避免影響車站播音及售票,活動期間擴音設施最大音量不得大於「噪音管制法」規定之標準值;另每週一至週五中午 12 時 30 分至下午 13 時 30 分禁止任何活動進行。

(五)活動期間所有擺設不得破壞站區原有設施,並加以適當防護措施以保護地磚,活動結束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另為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租借人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有關活動期間之場地清潔、設備保管及秩序維護等,由租借人自行負責,租借期間屆滿,租借人應即返還場地,如有留置物品應依本公司期限清理完畢,逾期視同拋棄所有權,逕由本公司處理,費用由租借人負擔。

(六)活動期間不得有礙車站之營運、行旅行進之動線及站容觀瞻,並不得將場地轉租、轉讓(包)或分租予第三者。

(七)除活動舞台必要之高度外,活動隔間之裝設高度不得逾 2.5 公尺,但為站場整體美觀經本公司同意不在此限。

(八)用電部分本公司同意租借人接用展演區專用電源,其地面引線應加覆蓋予以固定以維旅客安全,電費依實際使用度數計收,相關事宜請洽本公司電訊中心協助辦理,聯絡電話(02)23815226 轉 2881或 2997。

(九)租借手續由雙方簽訂契約書(範本如附件 8),請依契約以租借人名義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於簽約時將保險單正本送予本公司資產開發處臺北營業分處備查,否則不予簽約,已繳保證金不予退還。

(十)嚴禁使用瓦斯、酒精等易燃性氣、液體,亦不得展售(示)易燃物、危險品及有關法令禁止之物品,並遵守本公司臺北車站 1 樓防災計畫相關規範表(如附件 9)之規定。

 

十、罰則:

 

(一)違反本須知第八點或契約書規定者,經本公司相關單位勸導仍不改善者,每日計收五千元懲罰性違約金(並限期改善),該款項得自保證金內扣抵之,不足之數本公司另行追償之。

(二)租借人於撤場後,應會同本公司相關單位勘查場地狀況,如有毀損應負責修復(無法修復時,應負責賠償);如未予修復或恢復原狀,本公司得逕自修復或清理,費用由租借人負擔,並計收 10,000元之違約金;有關賠償損害、修復或清理費用及罰款,得由保證金內扣除,不足之數本公司另行追償之。

(三)違反本須知之規定,經本公司予以扣繳違約金或糾正仍不改善者, 2 年內不再受理該租借人申請租借本公司臺北車站一樓車站大廳多功能展演區場地。

 

十一、租借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立即終止租借及所舉辦之活動,已繳之場地費用及保證金概不退還:

(一)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擅將本公司列為活動之主、協辦、指導或贊助單位。

(二)違反本須知規定,未依本公司要求改善或繳納罰款者。

 

十二、租借人故意或過失違反本須知、契約或相關法令規定,致遭有關機關處罰,或因而造成他人損害時,由租借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本公司如因此衍生連帶責任所致損失,租借人並應一併賠償。

 

十三、附件:

附件 1 租借範圍示意圖

附件 2 線路容量示意圖

附件 3 申請書

附件 4 活動企劃書注意事項

附件 5 授權書

附件 6 切結書

附件 7 退還保證金申請書

附件 8 契約範本

附件 9 臺北車站大樓 G+1 層防災計畫相關規範表

附件 10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聲明書

附件 11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附件 12  交通部業務往來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十四、本須知視需要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