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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資訊

行李/包裹託運

最後更新時間:2025/06/23

本公司機車託運業務自109年4月1日起停辦。
本公司新竹站、田中站、二水站及民雄站暫停辦理行李暫時寄存業務。
辦理行包運送業務車站:
  • 基隆、七堵、松山、臺北、萬華、樹林、桃園、楊梅、湖口、新竹、竹北、竹南、苑裡、大甲、清水、沙鹿、苗栗、臺中、彰化、員林、林內、斗六、斗南、大林、嘉義、新營、隆田、臺南、岡山、楠梓、高雄、鳳山、屏東、潮州、林邊、枋寮、雙溪、頭城、十分、宜蘭、羅東、蘇澳新、蘇澳、東澳、南澳、新城、花蓮、壽豐、鳳林、光復、瑞穗、玉里、池上、關山、臺東。

備註:

  1. 臺北站、高雄站僅辦理旅客包裹託運(憑對號列車紙本乘車票託運),不辦理普通包裹託運業務。苗栗站及臺中站不辦理車輛類及動物類包裹之託運或到達業務。 林內站不辦理南下行包運送業務。
  2. 車站辦理業務項目若有變動,以車站公告為準。
  3. 各辦理站營業時間(PDF)。
  4. 託運人得先行下載行李包裹檢磅條並列印填寫後,連同託運物品交付車站行李房辦理託運。下載請按此:臺鐵公司檢磅條
  5. 為避免春節疏運期間,各辦理行包運送車次因行包裝卸造成列車誤點,損及旅客權益,各停靠站僅限裝載旅客包裹、食品、生鮮蔬果及花材等物品,其餘如一般包裹、車輛類、動物類均暫停受理。(春節疏運期間以車站公告為準)
  6. 暫停行包運送業務車站: 中壢、田中、善化、瑞芳、二水。
行包運送車次:
  • 行李包裹運送以653、554、501、602、708、727等車次莒光號附掛行李車廂辦理運送,運送物以2天到達為原則,託運人可視實際需要至本公司行包辦理站行李房申請託運。

備註:

  1. 包裹託運資訊內規定事項以最新公告版為準,若有未盡事宜,依本公司包裹運送契約及車站相關公告事項辦理,如有疑義時,請逕洽車站詢問。
 

旅客得持對號列車紙本乘車票將下列物品作為旅客包裹託運,限制每件長度不得超過二公尺,體積不得超過一立方公尺或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公斤。
  1. 行李(衣帽、鞋履等)。
  2. 本公司認定之普通包裹品類(食料物品空容器除外)。

備註:託運期間限在乘車票有效期間內;但預售之乘車票,得在有效期間開始之前一日託運。(即乘車日當日及前一日)

貴重品、輕笨品、新聞紙類、動物、靈柩屍體類及車輛類不得作為旅客包裹託運。
託運腳踏車時若車上有其它物品或腳踏車附屬品,請一律取下攜回或另行辦理託運,惟後照鏡、水壺架、前後照明燈及前方置物籃(空籃)等不在此限。
受理包裹託運時間,依各辦理站之公告時間,但有緊急運送必要之物品,經車站同意者不在此限。
下列物品不得作為包裹託運:
  1. 每件長度超過二公尺、體積超過一立方公尺或重量超過二十公斤物品。
  2. 危險品、違禁品、槍砲。
  3. 豬、牛、羊、猛獸、蛇類及運送途中有特殊照料需求之動物(如空調、餵食或供水)。
  4. 腐臭及令人厭惡之物品。
  5. 有污損其他物品之虞者之物品。
  6. 包裝不妥之物品(動物類請使用專用箱或硬質箱、籠(如塑膠或金屬材質)容器託運,使用一般紙箱者,請務必做好防漏防滲措施(如加墊數層布料或報紙等)。)。
  7. 其他經本公司認為不宜作包裹運送之物品。
託運人將前項不得作為包裹託運之物品以他種物品名稱託運時,本公司不負運送責任,並得隨時解除或終止運送契約,因此致生損害者,託運人負賠償責任。

下列物品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1. 使用包用行李車裝運者。
  2. 可摺疊手推輪椅。
  3. 有押運人自行中轉、裝卸之屍骨灰及含犬箱超過三十公斤之犬隻。
  4. 不可分割之物品,如汽車內外殼組件。
  5. 基於公益上之必要,經本公司核准運送者。

前項物品均不辦理送交。

下列包裹託運人應派人押運及自行中轉、裝卸:
  1. 屍骨灰。
  2. 運送時需要看護之動物。
  3. 運送時需要護送之貴重品。
存站待領之包裹,其領取期間規定如下:
  1. 包車包裹到達或發出貨到通知後四小時內。
  2. 包裹自到達或發出到達通知之日起二日以內;於17時後到達或發出到達通知者,於翌日起算。

因歸責旅客或包裹所有人之事由不能送交之包裹,其領取期間自送出之日起二日以內。

作為一批運送之包裹,未能同時到達者,其領取期間自最後發出到達通知之日起二日以內。

包裹逾期未領取時,自期滿之翌日起至領取日止,按其日數計收保管費。
包裹承運後發現品名或重量等與申報不符,致應付運雜費發生超付者,其超付部份應予退還。不足部份應補收運雜費,並加收不足部份一倍之運雜費。但危險品加收不足部分三倍之運雜費。
託運人以他種物品名稱隱匿託運危險品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另依鐵路法第六十八之一條第二項規定移送警察單位處罰。
前二項情事得按實際品名或混裝品名中最高費率之品名核收保管費。
旅客得將攜帶物品交由本公司公告之辦理車站暫時寄存,但下列物品不予受理:
  1. 長度、體積、重量過大或包裝不完整,不宜保管之物品。
  2. 危險品、貴重物品。
  3. 有污損其他物品之虞或容易腐壞變質之物品。
  4. 不潔或散發污穢氣體之物品。
  5. 二輪腳踏車、嬰兒車、寵物推車、孩童車、可折疊手推輪椅以外之車輛。
  6. 動物。

自寄存日起逾十日者,自第十一日起加倍收費。

 

114年6月23日實施

包裹品類名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