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資訊
損害賠償
最後更新時間:2025/06/23
114年6月23日實施
包裹:
1.申報保償額者,按保償額為損害賠償額,每件最多以16,000元為限。
2.未申報保償額者,按下列規定辦理損害賠償額。
(1)包裹按交付日到達地同一種類品質之市價賠償;但每公斤價值在4,800元以上者,比照貴重品包裹之規定辦理。
(2)貴重品每公斤(包括包裝或容器重量)4,800元,每件最多以160,000元為限。
(3)動物類: 按隻計費之動物,每隻最多以2,400元為限。 按件計費之動物,按損害部分實際重量每公斤(包括包裝或容器重量)240元,每件最多以4,800元為限。
3.車輛類:
(1)二輪腳踏車每輛最多以9,600元為限。
(2)嬰兒車、寵物推車、自行車拖車、滑板車每輛最多以4,800元為限。
(3)二輪電動腳踏車、電動滑板車、手搖車、平衡車、可折疊手推輪椅每輛最多以13,600元為限。
暫時寄存品: 最高賠償額每件以16,000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