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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資訊

損害賠償

最後更新時間:2025/06/23

114年6月23日實施

包裹:

1.申報保償額者,按保償額為損害賠償額,每件最多以16,000元為限。

2.未申報保償額者,按下列規定辦理損害賠償額。

(1)包裹按交付日到達地同一種類品質之市價賠償;但每公斤價值在4,800元以上者,比照貴重品包裹之規定辦理。

(2)貴重品每公斤(包括包裝或容器重量)4,800元,每件最多以160,000元為限。

(3)動物類: 按隻計費之動物,每隻最多以2,400元為限。 按件計費之動物,按損害部分實際重量每公斤(包括包裝或容器重量)240元,每件最多以4,800元為限。

3.車輛類:

(1)二輪腳踏車每輛最多以9,600元為限。

(2)嬰兒車、寵物推車、自行車拖車、滑板車每輛最多以4,800元為限。

(3)二輪電動腳踏車、電動滑板車、手搖車、平衡車、可折疊手推輪椅每輛最多以13,600元為限。

暫時寄存品: 最高賠償額每件以16,000元為限。